时间: 2017-03-08 11:13:32 来源: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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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环保验收条件
1、环保处理设施已经按照环评要求施工完成,并完好;建设前期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档案资料齐全。
2、环保处理设施(设备)运行正常;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及其它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水土保持文件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
3、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废水、废气、噪声排放由有资质的监测单位(一般是环保检测站)监测完成,并出具了检测合格的监测报告;
4、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日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条件。
5、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6、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规定的要求落实,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以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水土保持指标满足水保要求。
7、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8、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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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施分类管理。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验收材料。
1、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
2、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
3、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东莞环保验收的范围。
1、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
2、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3、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的主体建设单位。建设单位须向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后环保部门依法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环保验收。
4、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依据行业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环评文件的预审意见和环保部门对环评.
上述监测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者环境放射性检测站编制。调查报告表可由建设单位委托的上述两个环境监测站以及环评机构编制。一般对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影响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监测报告表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提交调查报告表。